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9年度,81號
HUEV,109,虎簡調,81,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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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騰均即李忠澤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李騰均即李忠澤(下稱相對人 李忠澤)對聲請人負有債務,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165,407 元,及其中149,530 元自民國95年7 月1 日起 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未清償,有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李忠澤之相關資料後, 查得相對人李忠澤之被繼承人李**死亡後留有坐落雲林縣○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相對人 李忠澤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承人李** 之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乃放棄其就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 而於105 年5 月23日與相對人李**、相對人李**等2 人成立 遺產分割協議,同意將系爭土地由相對人李**等2 人共同繼 承。其等之行為,不啻等同相對人李忠澤將其繼承之權利無 償贈與相對人李**等2 人,該行為顯係基於詐害債權所為。 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04 條、第405 條規定聲請調解, 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李**、相對人李**等2 人 應將系爭土地於105 年5 月23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並將系爭土地登記為相對人李忠澤、相對人李**、相對人李 **等人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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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