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8年度,220號
HUEV,108,虎簡,220,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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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李銀杏 
訴訟代理人 許浚銘 
被   告 謝儒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 年度虎簡字第219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 度台抗字第7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兩造間共有坐落雲林縣○○鎮○ ○段000 地號、428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如雲林縣 虎尾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8 年11月11日之複丈成果圖 編號A 、B 部分土地,面積共309.6 平方公尺之範圍,依民 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上開土地範圍內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上開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惟兩造同為系爭土 地之共有人,被告前已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經本院以108 年 度虎簡字第219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受理在案,該訴訟事件尚 未判決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虎簡字第219 號卷宗核閱屬實,惟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兼有形成判決及給 付判決之性質,該分割共有物事件將來確定之分割方法為何 ,對於本件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即被告是否應拆除地上 物或應拆除之範圍為何,有重大影響,故本件訴訟有以前開 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之情形,揆諸上開 規定,本院認於該分割共有物訴訟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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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