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91號
原 告 勝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利
訴訟代理人 朱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應分攤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陸萬玖仟捌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
,扣除前繳納調解裁判費壹仟元,尚需補繳壹仟捌佰柒拾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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