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固保證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83號
HLEV,109,花補,83,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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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83號
原   告 萬宣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芝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參拾伍萬參仟參佰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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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宣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