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83號
原 告 萬宣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芝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參拾伍萬參仟參佰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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