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76號
HLEV,109,花補,76,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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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76號
原   告 江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花蓮清潔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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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