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温丁長葆
訴訟代理人 邱士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忠明、李坤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貳拾陸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
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金額後,原告尚應補繳壹仟捌佰柒拾元
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