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121號
HLEV,109,花補,121,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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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芮家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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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