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9年度,59號
KSYV,109,司繼補,59,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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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童浚  
聲 請 人 童旭華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童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
  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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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