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13號
KSYV,108,重家繼訴,13,20200305,3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杜承翰律師
      李茂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全部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
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
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
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
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22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調解不成
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
請費扣抵之。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
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
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前項情形,視為調解
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第
41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第77條之20第2 項
規定之立法理由為:為配合擴大調解前置程序之規定,避免同一
事件重複徵收費用,影響當事人行使權利,爰於第2 項規定調解
不成立後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
費扣抵之。惟為期當事人間之爭執早日解決,乃規定得扣抵者,
以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為限。至於調解不成立後即為訴訟
之辯論或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前起訴或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起訴,而依第419 條規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之情形
,自包括在內。準此,若調解不成立,依同法第419 條第1 項、
第2 項,視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者,原告前所繳調解之聲請費,
應可依同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自其應繳之裁判費扣抵之。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兩造之被繼承人曾福美之遺產總
額為新台幣(下同)20,972,223元(詳如附表所示),按原告所
占應繼分比例2 分之1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86,1
12元(計算式:00000000×1/2 =00000000,未滿1 元部分四捨
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104,312 元,然本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10
7 年度家調字第711 號分割遺產調解,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聲
請費5,00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嗣兩造調解不成
立,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求進行訴訟程序,依前開規定及說明,
視為自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得以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
000 元扣抵本件應繳之裁判費,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99,3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附表:曾福美所遺遺產(包含曾福美對已死亡配偶黃麗珍遺產之
   應繼分)
┌──┬────┬─────────────┬────┬──────┬─────────────┐
│編號│遺產種類│ 遺產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價額  │金額計算方式:土地部分(面│
│  │    │             │    │      │積×公告現值×持分×權利範│
│  │    │             │    │      │圍,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
│  │    │             │    │      │;其餘部分如下說明    │
├──┼────┼─────────────┼────┼──────┼─────────────┤
│ 1 │ 建物 │高雄市鳳山區牛潮埔段2768建│ 全部 │ 559,000 元 │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
│  │    │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建│    │      │(見本院卷第341頁)    │
│  │    │國路二段12號建物(面積:23│    │      │             │
│  │    │2.19平方公尺)      │    │      │             │
├──┼────┼─────────────┼────┼──────┼─────────────┤
│ 2 │ 建物 │高雄市鳳山區牛潮埔段2755建│ 全部 │ 559,000元 │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
│  │    │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建│    │      │(見本院卷第341頁)    │
│  │    │國路二段14號建物(面積:23│    │      │             │
│  │    │2.19平方公尺)      │    │      │             │
├──┼────┼─────────────┼────┼──────┼─────────────┤
│ 3 │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號│ 1/3  │ 219,866元 │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
│  │    │即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臥龍│    │      │(見本院卷第341頁)    │
│  │    │路60巷2弄7號5樓建物(面積 │    │      │             │
│  │    │:131.19平方公尺)    │    │      │             │
├──┼────┼─────────────┼────┼──────┼─────────────┤
│ 4 │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號 │ 1/3  │ 69,533 元 │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
│  │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東和│    │      │(見本院卷第341頁)    │
│  │    │路79之1號建物(面積:235.3│    │      │             │
│  │    │2平方公尺)        │    │      │             │
├──┼────┼─────────────┼────┼──────┼─────────────┤
│ 5 │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 全部 │3,946,797元 │(4643.29×850=0000000) │
├──┼────┼─────────────┼────┼──────┼─────────────┤
│ 6 │ 土地 │高雄市鳳山區牛潮埔段1658之│ 全部 │5,344,800元 │(68×78600=0000000)  │
│  │    │6地號           │    │      │             │
├──┼────┼─────────────┼────┼──────┼─────────────┤
│ 7 │ 土地 │高雄市鳳山區牛潮埔段1658之│ 全部 │5,737,800元 │(73×78600=0000000)  │
│  │    │7地號           │    │      │             │
├──┼────┼─────────────┼────┼──────┼─────────────┤
│ 8 │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91/10000│ 160,888元 │(770.82×68810×91/10000 │
│  │    │             │    │      │×1/3〈曾福美對黃麗珍之應 │
│  │    │             │    │      │繼分比例,下同〉=160888)│
├──┼────┼─────────────┼────┼──────┼─────────────┤
│ 9 │ 土地 │高雄市三民區義民段1222之1 │91/10000│ 449,747元 │(1279.2×115907×91/10000│
│  │    │地號           │    │      │×1/3=449747)      │
├──┼────┼─────────────┼────┼──────┼─────────────┤
│ 10 │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 574,318元 │(101.95×16900×1/3=5743│
│  │    │             │    │      │18)           │
├──┼────┼─────────────┼────┼──────┼─────────────┤
│ 11 │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 2,141元  │(0.38×16900×1/3=2141)│
│  │    │             │    │      │             │
├──┼────┼─────────────┼────┼──────┼─────────────┤
│ 12 │ 投資 │漁旺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  │ 全部 │ 300萬元  │依漁旺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  │    │             │    │      │表(見本院卷第67頁)   │
├──┼────┼─────────────┼────┼──────┼─────────────┤
│ 13 │ 投資 │漁旺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  │ 全部 │ 333,333元 │依漁旺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  │    │             │    │      │表(見本院卷第67頁)   │
│  │    │             │    │      │(0000000×1/3=333333) │
├──┼────┼─────────────┼────┼──────┼─────────────┤
│ 14 │ 汽車 │車號:0000-00(2006年份) │ 全部 │ 15,000元 │依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
│  │    │             │    │      │書(見本院卷第343頁)   │
├──┴────┴─────────────┴────┴──────┴─────────────┤
│合計:20,972,223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漁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