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鏵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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