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6號
KSDV,109,除,16,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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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福樺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2 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已刊登司法院外網;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108 本院年司催字第25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8 年9 月16日將之刊登於 司法院外網,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刊登資料 為憑,復經調取108 年度司催字第252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 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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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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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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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樺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