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0號
KSDV,109,訴,270,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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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李森義 
被   告 李森雄 
訴訟代理人 李瓊英 
      李宜蓁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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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