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游學達之遺產管埋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張珈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