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5號
KSDV,109,補,355,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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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何素瑩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芝蘭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168號),而被告陳芝蘭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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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