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0號
KSDV,109,補,340,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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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郭忠榮 
原告與被告陳建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2,67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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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