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26號
KSDV,109,補,32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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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陳小鈴 
      陳素卿 
      陳素真 
      陳福全 
      陳福川 


原告與被告李弘智等間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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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