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吳淑雰
賴佩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等與被告鴻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
額」欄所示,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又原告
吳淑雰、賴佩宸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35號
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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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繳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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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吳淑雰 │21,370,000元│200,0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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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賴佩宸 │900,000 元 │9,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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