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89號
KSDV,109,補,289,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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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望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蘋涓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秋瑛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80,000 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
9 年3 月1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30.04
計算,折合新臺幣20,427,200元(即美金680,000 元×30.04 =
新臺幣20,42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78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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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望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