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望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蘋涓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秋瑛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80,000 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
9 年3 月1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30.04
計算,折合新臺幣20,427,200元(即美金680,000 元×30.04 =
新臺幣20,42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78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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