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2號
KSDV,109,補,222,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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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法扶律師)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黃敬業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1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2/100,
000,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227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
雄市○○區○○路00號6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
,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移轉
調解無效,並請求塗銷系爭房地106年2月8日所有權移轉登記,
返還登記予被告黃敬業所有,是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下同)102,913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430,800元,有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109年3月5日函在
卷可稽,故核定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2,833,98 9元【
計算式:102,913元/㎡×6,113㎡×382/ 100,000+43 0,800元
=2,403,189元+430,800元=2,833,9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房地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移
轉調解,並請求塗銷系爭房地106年2月8日所有權移轉登記,返
還登記予被告黃敬業所有。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130,000元,原告主張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2,833,989元,是以本件備位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為130,000元,先、備位聲明,應以較高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 833,9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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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