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36號
KSDV,109,聲,36,2020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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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號
抗 告 人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抗告人與相對人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參照;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 告,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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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