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9年度,298號
KSDV,109,審訴,298,202003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298號
原   告 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被   告 威克萊焊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秉正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2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109 年2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1/1頁


參考資料
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克萊焊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