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楊素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豐建設有限公司、尤建燐(原名:尤竑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⑴相對人匯豐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為何⑵正確之相對人及提出相對人匯豐建設有限公司經解散 後之清算備查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裁定命其應 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1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 ,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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