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03號
KSDV,109,司促,6903,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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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0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洪志強 
債 務 人 潔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俊隆 
人          
債 務 人 洪麗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陸萬伍仟玖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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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