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756號
KSDV,109,司促,6756,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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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5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傅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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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