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93號
KSDV,109,司促,6593,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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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耀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故請求利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原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
  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
  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即25日前,向聲請人進行信用卡消費
  借款清償,若逾期未為清償,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150元之違約金。
  三、相對人至民國95年10月9日止,共計信用卡消費簽帳新
  臺幣2,161元未按期給付,及自民國92年8月2日起至民國95
  年10月9日止之消費款未獲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釋明文件:1、帳務明細。2、信用卡申請書。3、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耀良  │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161元│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耀良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2161元│     │月10日起  │      │150元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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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