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25號
KSDV,109,司促,6425,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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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沈玉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玉堂於民國91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2
  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12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0日止累計456,813元正
  未給付,其中149,866元為本金;306,763元為利息;18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沈玉堂於民國92年0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
  0日止累計40,197元正未給付,其中10,111元為本金;26,66
  5元為利息;3,42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沈玉堂於民國94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0日止累計1,173,852元正未給
  付,(其中305,451元為本金, 868,401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沈玉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0日止累計176,369元正未給
  付,其中47,532元為消費款;125,237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42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沈玉堂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49866元 │     │3月11日起  │      │計算     │
├──┼─────┼─────┼──────┼──────┼───────┤
│ 002│新臺幣  │沈玉堂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111元  │     │3月11日起  │      │算      │
├──┼─────┼─────┼──────┼──────┼───────┤
│ 004│新臺幣  │沈玉堂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7532元  │     │3月11日起  │      │算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  │沈玉堂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5451元 │     │3月11日起  │      │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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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