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13號
KSDV,109,司促,6413,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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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弘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弘文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2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
  3月10日止累計848,867元正未給付,其中433,141元為本金
  ;363,214元為利息;52,5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弘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0日止累計363,598元正未給
  付,其中97,702元為消費款;262,296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41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弘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 │
│  │433141元│     │3月11日起  │      │計算     │
├──┼────┼─────┼──────┼──────┼───────┤
│ 002│新臺幣 │鄭弘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7702元 │     │3月11日起  │      │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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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