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伍博謙
債 務 人 伍子方
一、債務人伍博謙、伍子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
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伍博謙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伍
子方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4
11,89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
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7月1日當時教
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
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
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2
7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三)詎債務人伍博謙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
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
金410,09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伍
子方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
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伍子方、伍│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410092元│博謙 │7月01日起 │2月2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2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伍子方、伍│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115% │
│ │410092元│博謙 │8月02日起 │2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23% │
│ │ │ │2月02日起 │2月2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2月27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