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周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曉雯於94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6,931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7,650元整、消費款2,972元整、預借現
金10,00 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85,000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1 ,009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7,972元
自109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
利息。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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