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07號
KSDV,109,司促,6307,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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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0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蔡文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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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