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07號
KSDV,109,司促,6107,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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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謝孟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
  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
  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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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