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017號
KSDV,109,司促,6017,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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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黎氏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2764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00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W027648。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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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