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債 務 人 黃詬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另聲請對黃玟璋發
支付命令,惟黃玟璋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小港區戶政事務所,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