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育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
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
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現金卡契
約(占協商債權41,134/ 256,411=0.000000000)、信貸契約(
占協商債權103,680/ 256,411= 0.000000000)、信貸契約(
占協商債權111,597/ 256,411= 0.000000000)。
二、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 卡
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
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3日與聲請人訂立ALL PASS現金
卡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4
年12月5日清償。於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雙方對本借款約
定書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
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
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
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
7月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尚積欠40,582元。
四、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12月6日至96年12月6日,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
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7月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
所欠款項帳,尚積欠102,290元。
五、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12月6日至97年12月6日,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
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7月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
欠款項帳,尚積欠110,101元。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ALL PASS
現金卡借款契約書影本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2份影本可稽(
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一、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暨帳務明細乙份。二、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兩份。三、ALL PASS現金卡借款契約書
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育郎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0582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7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劉育郎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8% │
│ │102290│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劉育郎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10101│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劉育郎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2290│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劉育郎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0101│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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