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76號
KSDV,109,司促,5576,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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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蘇員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員生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1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期限24期並於民國110年2
  月2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21日止以
  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5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3.2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8年12月21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51,657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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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