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45號
KSDV,109,司促,5545,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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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周華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
  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
  先敘明。
 ㈡債務人周華美分別於92年2月及89年11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
  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
  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
  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4年2月底積欠聲請人182,829元、迄94年2月底積
  欠案外人223,399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
  、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
  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華美  │自民國94年4月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19.71 │
│  │144217元│     │4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另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周華美  │自民國94年4月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15  │
│  │165654元│     │4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另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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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