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周華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
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
先敘明。
㈡債務人周華美分別於92年2月及89年11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
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
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
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4年2月底積欠聲請人182,829元、迄94年2月底積
欠案外人223,399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
、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
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華美 │自民國94年4月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19.71 │
│ │144217元│ │4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另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周華美 │自民國94年4月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15 │
│ │165654元│ │4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另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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