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石豐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肆萬伍仟肆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年息) │
├──┼─────┼─────┼──────┼───────────┤
│ 1 │新臺幣 │1.74% │自民國108年 │自民國108年8月11日起至│
│ │3,545,407 │ │7月10日起至 │民國109年2月10日止,按│
│ │元 │ │民國109月2月│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24日止 │ │
│ │ │ │ │自民國109年2月11日起至│
│ │ │ │ │民國109年2月24日止,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2.74% │自民國109年2│自民國109年2月25日起至│
│ │ │ │月25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償日止 │分之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