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67號
KSDV,109,司促,5367,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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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石豐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肆萬伍仟肆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年息)        │
├──┼─────┼─────┼──────┼───────────┤
│ 1 │新臺幣  │1.74%   │自民國108年 │自民國108年8月11日起至│
│  │3,545,407 │     │7月10日起至 │民國109年2月10日止,按│
│  │元    │     │民國109月2月│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24日止   │           │
│  │     │     │      │自民國109年2月11日起至│
│  │     │     │      │民國109年2月24日止,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2.74%   │自民國109年2│自民國109年2月25日起至│
│  │     │     │月25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償日止   │分之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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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