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999號
KSDV,109,司促,4999,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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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美蓮 
債 務 人 崴捷國際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權  
人         


債 務 人 吳蕙娟 

債 務 人 邱上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民國一百
  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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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崴捷國際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