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常宏碩
債 務 人 常秉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常宏碩前就讀私立同德家商時,於民國103
年2月25日邀同債務人常秉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
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
國103年3月28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
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
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
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期為108年7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
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常宏碩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9,86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
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常秉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5紙(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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