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79號
KSDV,109,司促,4779,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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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麗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
  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麗菊於民國91年0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之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01
  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
  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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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