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23號
KSDV,109,司促,4723,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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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23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鄭棟樑(原名:鄭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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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