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01號
KSDV,109,司促,4601,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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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黃龍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陸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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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