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88號
KSDV,109,司促,4588,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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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元馨 
債 務 人 蘇錦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肆佰捌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
  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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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