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1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欽浚
債 務 人 黃信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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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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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止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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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000元 │109年2月4日起至清 │暨109年2月4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其逾期六個│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 │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 │ │分之2.944,逾期超 │2.944,逾期超過六個 │
│ │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
│ │ │百分之3.212計算之 │3.212計算之違約金。 │
│ │ │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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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9,000元 │108年10月4日起至清│暨108年10月4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其逾期六個│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 │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 │ │分之2.944,逾期超 │2.944,逾期超過六個 │
│ │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
│ │ │百分之3.212計算之 │3.212計算之違約金。 │
│ │ │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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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