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13號
KSDV,109,司促,4513,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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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1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欽浚 


債 務 人 黃信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止        │日止)       │
├──┼─────┼─────────┼──────────┤
│001 │9,000元  │109年2月4日起至清 │暨109年2月4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其逾期六個│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  │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  │     │分之2.944,逾期超 │2.944,逾期超過六個 │
│  │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
│  │     │百分之3.212計算之 │3.212計算之違約金。 │
│  │     │利息。      │          │
├──┼─────┼─────────┼──────────┤
│002 │99,000元 │108年10月4日起至清│暨108年10月4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其逾期六個│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  │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  │     │分之2.944,逾期超 │2.944,逾期超過六個 │
│  │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
│  │     │百分之3.212計算之 │3.212計算之違約金。 │
│  │     │利息。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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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