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87號
KSDV,109,司促,4487,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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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吳曜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肆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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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