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53號
KSDV,109,司促,4453,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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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5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郭權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
  零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台幣貳拾
  萬零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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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