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38號
KSDV,109,司促,4338,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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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歐穎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歐穎璇於民國105年11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
  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並按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
  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
  約定條款為證。
 ㈢相對人歐穎璇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9850元整,及自民國108
  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並自民國108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
  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
  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㈣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2985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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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