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8號
KSDV,109,勞補,18,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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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關松屏 
代 理 人 王慶宏 
      陳子程 
相 對 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
納聲請費。而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
過5年者,以5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勞動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船員雇傭契約為不定
期契約,因期間無法確定或正確推定,依上開規定以5 年計,再
依聲請人主張其民國109 年1 月薪資新台幣230,695 元計算,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841,700元(230,695×60=1
3,841,700),聲明第2項請求加班費、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應休
未休工資、退休金差額共計新台幣7,999,966 元,請求總額為新
台幣21,841,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
請費新台幣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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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