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6號原 告 鄭范秀蘭原 告 謝瓊慧 王陳雪蓬 王南凱 方幼如 陳麗華 黃玉金 涂世治 涂瑜君 洪郭秀英 周林阿麵 洪靜誼 洪月桃 吳妤婕 張宥嫻 鄭欣妮 楊強發 林逸真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治華律師 陳思道律師 楊申田律師被 告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張若麟 楊宗燁 邱相霖 林美君 劉奎輝 盧鵬仁 林桂松 謝宗堯 江道 湯家程(原名:湯文宏) 張皓發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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