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6號
KSDV,108,金,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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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6號
原   告 鄭范秀蘭
原   告 謝瓊慧 
      王陳雪蓬
      王南凱 
      方幼如 
      陳麗華 
      黃玉金 
      涂世治 
      涂瑜君 
      洪郭秀英
      周林阿麵
      洪靜誼 
      洪月桃 
      吳妤婕 
      張宥嫻 
      鄭欣妮 

      楊強發 
      林逸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治華律師
      陳思道律師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張若麟 
      楊宗燁 
      邱相霖 
      林美君 

      劉奎輝 

      盧鵬仁 

      林桂松 
      謝宗堯 
      江道  
      湯家程(原名:湯文宏)


      張皓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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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