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11號
KSDV,108,重訴,311,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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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王紅菊 
法定代理人 李金洋 
訴訟代理人 張蓉成律師
被   告 陳政建 
      連興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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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興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